寿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选工委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
(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办公室和人选工委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并在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并在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推举一人领誓。
第十一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属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誓。
(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领誓。
第十二条 非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第十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十五条 参加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着正装,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六条 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寿县人大常委会
抄送:县委及各工作部门,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乡镇、县直各局级单位。
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