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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阅读次数:8094 编辑: 寿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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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淮人常〔2020〕2号

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的

通  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毛集实验区人大工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2月9日作出《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之后,3月5日又出台了《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意见》共12条,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个方面列举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的若干情形,并从七个方面明确了主要职责,为扎实做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现将省人大常委会《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省委就此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及时出台,完全符合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与《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是一致的,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更好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市正处在深入推进疫情防控、精准稳妥复工复产关键阶段,尤需依法依规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意见》这一工作性文件,目的就是以便捷高效的程序、简明务实的条文,更好地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统筹“两手抓”、夺取“双胜利”工作大局的又一创新之举。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宗旨和具体规定,通过组织学习讨论、文件解读,网站、微信推送等多种方式,使各有关方面更加深入地了解制定《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共同营造《意见》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意见》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保委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依法高效地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确保《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

    省人大常委会从今年3月份开始,将用半年时间同步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也将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省级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任务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3月10日

 

 

附: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

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

1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紧扣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矛盾纠纷,通过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督办代表建议、妥善处理信访等,支持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开展自查,配合上级检查,共同推动《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实施。

2、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小组活动,运用“代表活动室”“代表工作室”“代表调解室”“群众联系点”和履职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多种平台,依法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时提出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建议。

2

各级人民政府

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法定职责。

3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完善诉调、检调对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元化解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纠纷,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2、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做到由末端处置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服务延伸。

3、加强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的沟通联系,不断拓展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4

公安机关

加强公调对接,在办理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引发的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5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在疫情防控方面,对物资供应、应急征用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作为重点,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2、在复工复产方面,对涉企纠纷方面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6

司法行政部门

推动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高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在疫情防控方面,对劳动保障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作为重点,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2、在复工复产方面,对合同履行、返岗就业、失业保险、劳动争议、薪资报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8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9

市场监管部门

1、在疫情防控方面,对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网络消费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2、在复工复产方面,对产品质量、出口通关、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0

卫生健康部门

对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疫情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11

农业农村部门

对土地承包、农资供应等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民政部门

对社区管理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13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在疫情防控方面,对市容环境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14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银行信贷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5

税务部门

对税费征缴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多元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6

红十字会

对捐赠财物分配使用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工作。

17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保委等组织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密切联系服务对象,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涉企涉工等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18

商事仲裁机构

着力化解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合同纠纷等矛盾纠纷。

19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

妥善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等矛盾纠纷。

20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一线责任,加强对村(居)民、职工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宣传和思想教育。

2、根据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结合各地疫情形势,依法化解村(居)民、职工在生产生活、复工开业、看病就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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