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2018年4月24日寿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完善代表退出机制,规范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岗位担任代表职务,工作变动后,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因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四)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五)因违反社会公德,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七)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时,测评满意率低于50%的;
(八)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
(九)因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县委组织部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第四项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协商后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项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安排有关工作机构约其谈话,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
(一)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须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代表辞职。
第七条 接受代表辞职,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并向社会公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代表所在选区的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条 对应辞、劝辞后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寿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24日